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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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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長致辭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作者:標點拍賣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7-5-8 點擊數: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法辦發[2007]5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委托專門機構或專家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進行監督協調的司法活動。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審判、執行工作中需要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條 涉及到舉證時效、證據的質證與采信、評估基準日、拍賣保留價的確定,拍賣撤回、暫緩與中止等影響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事項由審判、執行部門決定。



      第五條 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實行對外委托名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專業機構、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名冊》)的編制和對入冊專業機構、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協調。

    第二章 收案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部門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應當制作《對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關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條 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時,應當移交以下材料:
     。ㄒ唬┫嚓P的卷宗材料;
     。ǘ┙浄ㄍベ|證確認的當事人舉證材料;
     。ㄈ┓ㄔ阂缆殭嗾{查核實的材料;
     。ㄋ模┘韧b定、檢驗、評估、審計、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報告文書;
     。ㄎ澹┥暾埛疆斒氯撕蛯Ψ疆斒氯思捌滢q護人、代理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c對外委托工作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對外委托拍賣的案件移送時應當移交以下材料:
     。ㄒ唬﹫绦兴罁姆晌臅;
     。ǘ┡馁u財產的評估報告副本和當事人確認價格的書面材料;
     。ㄈ┡馁u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復印件;
     。ㄋ模┡馁u標的物的來源和瑕疵情況說明;
     。ㄎ澹┡馁u財產現狀調查表;
     。┊斒氯耸跈鄷鴱陀〖;
     。ㄆ撸┊斒氯思捌渌嚓P權利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
     。ò耍┍粓绦腥寺男袀鶆盏那闆r說明。


      第九條 對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的專門人員負責,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彶橐扑褪掷m是否齊全;
     。ǘ⿲彶、核對移送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ㄈ┲谱靼讣扑蛦尾⒑灻,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和審判、執行部門各存一份備查;
     。ㄋ模┻M行收案登記。


      第十條 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人指定對外委托案件的監督、協調員。監督、協調員分為主辦人和協辦人。
      主辦人負責接收案件,保管對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與協辦人辦理對外委托工作;協辦人應積極配合主辦人完成工作。


      第十一條 主辦人接到案件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不具備委托條件的案件應制作《不予委托意見書》說明理由,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結案手續,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退回審判、執行部門。

    第三章 選擇專業機構與委托




      第十二條 選擇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專業機構,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實行協商選擇與隨機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選擇拍賣專業機構實行隨機選擇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部門按照隨機的方式,選擇對外委托的專業機構,然后進行指定。


      第十三條 司法輔助工作部門專門人員收案后,除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情況外,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采取書面、電傳等有效方式,通知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選擇專業機構或專家。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按時到場,也未在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的,視為放棄選擇專業機構的權利。


      第十五條 選擇專業機構在司法輔助工作部門專門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選擇結束后,當事人閱讀選擇專業機構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協商選擇程序如下:
     。ㄒ唬⿲iT人員告知當事人在選擇程序中的權利、義務;
     。ǘ⿲iT人員向當事人介紹《名冊》中相關專業的所有專業機構或專家的情況。當事人聽取介紹后協商選擇雙方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并告知專門人員和監督、協調員;
     。ㄈ┊斒氯藚f商一致選擇名冊以外的專業機構或專家的,司法輔助工作部門應對選擇的專業機構進行資質、誠信、能力的程序性審查,并告知雙方應承擔的委托風險;
     。ㄋ模⿲彶橹邪l現專業機構或專家沒有資質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選擇;
     。ㄎ澹┌l現雙方當事人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應當終止協商選擇程序,采用隨機選擇方式:
     。┯邢铝星樾沃坏,采用隨機選擇方式:
    I、當事人都要求隨機選擇的;
      2、當事人雙方協商不一致的;
      3、一方當事人表示放棄協商選擇權利,或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的。


      第十七條 隨機選擇程序主要有兩種:
     。ㄒ唬┯嬎銠C隨機法
    I、計算機隨機法應當統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隨機軟件;
      2、選擇前,專門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介紹隨機軟件原理、操作過程等基本情況,并進行操作演示:
      3、專門人員從計算機預先錄入的《名冊》中選擇所有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列入候選名單;
      4、啟動隨機軟件,最終選定的候選者當選。
     。ǘ┏楹灧
      1、專門人員向當事人說明抽簽的方法及相關事項:
      2、專門人員根據移送案件的需要,從《名冊》中選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選名單,并分別賦予序號;
      3、當事人全部到場的,首先確定做簽者和抽簽者,由專門人員采用拋硬幣的方法確定一方的當事人為做簽者,另外一方當事人為抽簽者。做簽者按候選者的序號做簽,抽簽者抽簽后當場交給專門人員驗簽。專門人員驗簽后應當將余簽向當事人公示;
      4、當事人一方不能到場的,由專門人員做簽,到場的當事人抽簽。當事人抽簽后,專門人員當場驗簽確定,并將余簽向當事人公示。


      第十八條 名冊中的專業機構僅有一家時,在不違反回避規定的前提下,即為本案的專業機構。


      第十九條 專業機構或專家確定后,當事人應當簽字確認。對沒有到場的當事人應先通過電話、傳真送達,再郵寄送達。


      第二十條 采用指定方法選擇的,司法輔助工作部門負責人到場監督,專門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名冊》中所有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的名單,由專門人員采用計算機隨機法、抽簽法中的一種方法選擇專業機構或專家。


      第二十一條 指定選擇時,對委托要求超出《名冊》范圍的,專門人員應根據委托要求從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專家中選取,并征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的信息,經專門人員審查認為符合委托條件的,應當聽取其他當事人意見。



      第二十二條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委托事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家時,應邀請院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和審判、執行部門人員到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應當事人或合議庭的要求,對重大、疑難、復雜或涉及多學科的專門性問題,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鑒定。
      組織鑒定由3名以上總數為單數的專家組組成。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確定后,監督、協調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業機構審查材料,專業機構審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辦理委托手續,并由專業機構出具接受材料清單交監督、協調員存留。審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當事人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選擇或者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重新指定。



      第二十五條 向非拍賣類專業機構出具委托書時,應當明確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檢材料、違約責任,以及標的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等情況。
      向拍賣機構出具委托書時,應當明確拍賣標的物的來源、存在的瑕疵、拍賣保留價、保證金及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寫明對標的物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并附有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拍賣標的物清單及評估報告復印件等文書資料。
      委托書應當統一加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輔助工作部門對外委托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司法精神疾病鑒定在正式對外委托前,監督、協調員應當根據委托要求和專業機構鑒定所需的被鑒定人基本情況,做委托前的先期調查工作,將所調查的材料與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專業機構。監督、協調員應在調查材料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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